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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证办理须知
2023/05/16

一、公证简介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》,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、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,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、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、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。

中国驻外使领馆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》、《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》、中外双边领事条约等为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办理公证。

二、申请条件

(一)公证申请人应为居住在法国奥罗阿大区的中国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,临时来法中国公民的公证申请,应在国内相关机构办理,但在法处理死亡等紧急事项除外。

(二)公证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如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应由其法定代理人(即监护人)代理并陪同办理,同时须提交监护关系证明。

三、所需材料

(一)基本材料

1. 如实、完整填写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公证申请表》(可在驻里昂总领馆官网下载或在办证大厅自取);

2. 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(如中国护照原件及资料页复印件等),或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,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;中国居民身份证原件或正、反两面复印件(只适用于申请人要求在“文书正文”中提及身份证号码情形);

3. 申请人有效法国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或在法工作、学习等长期签证原件及复印件;

4. 根据申请公证种类,须提交与办理公证事项相关的权利证明材料;

5. 申请人请提前阅知《委托书公证告知书》或《声明书公证告知书》,递交申请时在窗口人员面前签名和填写日期(提前填写无效);

6. 如涉及与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事项的或其他特殊情形的公证,驻法使领馆可要求申请人提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,接受面谈,并在《接谈笔录》上签名。

(二)其他材料

1. 委托书公证

应提交的其他材料:委托书文本

具体要求及相关说明:委托人须在申请窗口人员面前在委托书上签名和填写日期(提前填写无效);委托书内容应真实、完备。

2. 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上的签名属实公证

应提交的其他材料:文书文本(如用于离婚诉讼的民事起诉状、离婚意见书、答辩状、授权委托书等)。

具体要求及相关说明:申请人须在申请窗口人员面前在文书上签名和填写日期;离婚诉讼委托书公证,受托人不得为离婚当事人另一方。

3 声明书公证

应提交的其他材料:声明书文本。

具体要求及相关说明:声明人须在申请窗口人员面前在声明书上签名和填写日期;声明书的内容由声明人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。

4. 无配偶声明公证

应提交的其他材料:声明书文本、无配偶证明申请表,如在法国登记结婚,须另提交ATTESTATION SUR L’HONNEUR(法文版未婚声明书),如到中国内地登记结婚,须另提交声明书(中文版)(可在驻里昂总领馆馆官网下载或在办证大厅自取);如离婚的,须提交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原件或复印件;如丧偶的,须提交原配偶的死亡证明及结婚证明原件或复印件。

具体要求及相关说明:申请人须在申请窗口人员面前在相关文书上签名和填写日期:无配偶声明公证书有效期自公证之日起6个月;如用于中国内地登记结婚,男性须年满22周岁,女性须年满20周岁;如用于中国内地处理房产、办理户口等事项的,请在声明书中注明仅限于在国内办理相关事宜。

(三)注意事项

1.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公证申请表》“申请人签名”、“代办人签名”(如有)和“申请日期”须在递交申请时在窗口人员面前签名和填写日期;

2. 公证文书可以打印或用黑色、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(不可使用圆珠笔或铅笔),不得有涂改、错别字;

3. 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(包括复印件)须清晰、完整;

4. 申请人应仔细检查文书各项内容,如有遗漏或错误责任自负;

5. 有特殊情形的,应根据驻外使领馆要求办理。

四、申请方式

向驻里昂总领馆申请公证的,每周一上午和周三上午9:30-12:00可到馆办理,无需预约。

五、办证时限及收费

(一)普通件办理需10个工作日,民事类19欧元。

(二)上述办证时限为一般情形。因补充材料、向国内请示核实情况、不可抗力等原因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,此类情形取证时间需等驻法使领馆通知。

(三)申请人有特殊原因申办特急件、加急件,须经使领馆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;特急件仅限于处理死亡案件等紧急事项。

(四)如办理一式多份,正本为19欧元或38欧元,其余为副本,每份6欧元。

(五)办证费用只能用银行卡支付,不接受现金、个人支票、转账等(取证单是领取已办妥证件的唯一凭证,请务必妥善保管;如有遗失,须申请人本人持带照片的有效身份证件亲自到使领馆办理取证手续;因取证单丢失等原因导致证件被他人领取的,使领馆不承担责任;取证后,请当场仔细核对,如有疑问或文书有误,请当场向窗口咨询)。

(六)对超过一年仍未领取的已办妥证件,使领馆有权进行相应处置,申请人须承担有关证件和申请材料被销毁引起的一切后果。

六、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

(一)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、不合法的;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齐的;虚构、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;

(二)申请公证的事项违反中国法律或社会公共秩序的;

(三)申请公证的事项违反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违反法国法律的;

(四)不办理出生、死亡、无犯罪记录等公证。事实发生在中国的,应向国内公证机构办理;事实发生在法国的,应向法国相关机构办理,如在中国内地使用,须按规定办妥认证手续;

(五)不为中国国内出具的证书办理公证,如学历学位证书、职业资格证书、出生证、结婚证等;

(六)不办理居留公证。申请人如需在中国内地使用其国外居留证明,应按规定办妥公证认证手续;

(七)原则上不办理购买、抵押、解押、出售、继承遗产、放弃继承权利等涉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;

(八)不办理合同、公司章程、注册文件、招标投标、票据、贷款、涉股权交易、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、金融事务公证;

(九)不办理公证事项不属于驻外使领馆公证业务范围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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